江苏盐城:售卖法院查封标的物未被追究刑责被质疑


  

纳税人报记者 弓盛舟

“我多次去找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亭湖法院)执行局周某某,要求移送被执行人盐城市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地产)控股股东邹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证据材料,其却以法院正在整理材料为由搪塞我。司法机关相互推诿,案件始终原地转圈,让一个房屋被拆除10年的我,一直得不到安置或相应补偿。2023年2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一纸不予批捕的《决定》让我跌入谷底,作为受害人的我,10年来每天承受着来自家庭、经济、思想等多方面的压力。有时候想想,真想去做一件轰轰烈烈,让全国人民都能记住我名字的事情。”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富康社区汽车修理厂拆迁户沙志勇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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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正地产房产查封期间售卖发票(受访者提供)

记者了解到,沙志勇是盐城市永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正房地产公司)东方商贸城项目的拆迁户。2013年10月,沙志勇与盐城市亭湖区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2014年8月,沙志勇占地近四亩的汽车修理厂被拆除;2015年10月,亭湖区东亭湖街道富康社区书记胥某某带着永正地产控股股东邹某跟我商谈;2015年10月30日,沙志勇跟永正地产签订了拆迁协议,但永正地产一直没有按约支付拆迁费用;2017年12月18日,经亭湖法院一审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永正地产向沙志勇支付拆迁费用500万元,并按年化24%支付利息。

“自2015年10月30日,跟永正地产签订拆迁协议后,永正地产一直没有履行协议,没有办法,我只得于2017年2月,向亭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亭湖法院裁定查封了永正地产开发的东方商贸城501-562室共计62套房,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了要求协助查封的法律文书。2018年4月,我向亭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亭湖法院作出对上述62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的《执行裁定书》(〔2018〕苏0902执92号之一)。”沙志勇说。

据记者调查,在东方商贸城501-562室计62套房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被执行人永正地产实际控制人邹某、法定代表人雍某某,却于2017年7月后,陆续将上述62套房产全部出售,获得售房款约2700万元。永正地产出具的多张售房发票显示,收款的名义是“房地产预收款”,交易多在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被执行人永正地产实际控制人邹某、法定代表人雍某某该售卖行为,确实发生在沙志勇向亭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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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法院关于永正地产房产评估拍卖的裁定书(受访者提供)

就在沙志勇于2018年4月向亭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亭湖法院作出对上述62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的《执行裁定书》后的2019年5月,永正地产及邹某、雍某某向亭湖法院申请破产,亭湖法院裁定受理了该申请。

“永正地产在东方商贸城项目中,实际投入主要发生在拆迁补偿支付了4000万元,建筑商支付了3800万元,桩基工程支付了1000万元,土方工程支付了280万元;债务主体部分包括拆迁补偿款3500万元、土建工程款1042.17万元、消防施工款600万元左右、桩基工程款1050万元,土方工程款300万元,还有一部分管理人员的工资也不会超过1000万元,其他支出不超过1000万元,债务不会超过8500万元。东方商贸城整个投入加上债务,总额不超过1.5亿元。50000平方米商铺,市值8亿元,按照目前市场价打7折下来,也有5.6亿元。亭湖法院裁定受理永正地产破产申请,于事实背离太远,于法没有法理依据。”东方商贸城原菜场拆迁人刘开华认为。

据记者了解,2022年10月,沙志勇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永正地产实控人邹某、法定代表人雍某某的刑事责任。2022年12月22日,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警大队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对邹某进行立案,并向沙志勇送达了立案告知单,并于2023年初对邹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邹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亭湖检察院)在审查批捕阶段,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邹某获释,刑事程序中止。

据沙志勇介绍,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的2018年4月,他即向亭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亭湖法院作出对上述62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的《执行裁定书》,他也交了相关网上拍卖手续费用1000元,一拍没有成功,正准备筹备二拍,突然就接到亭湖法院中止拍卖的通知,理由是永正地产及邹某、雍某某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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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法院关于永正地产部分房产拍卖公告(受访者提供)

沙志勇质疑道,“亭湖法院执行局周某某,我多次要求其移送被执行人永正地产控股股东邹某、法定代表人雍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证明材料,周某某却以法院正在整理材料为由搪塞我。整理材料都5年了,至今还没有整理出来?这是中止拍卖的理由?”

“永正地产控股股东邹某、法定代表人雍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已涉拒执罪;售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涉诈骗罪。本案中,即使永正地产申请破产、标的物挂网拍卖,仍不应停止追究控股股东邹某、法定代表人雍某某刑事责任。”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董鹏认为。

9月18日,记者采访了亭湖法院和亭湖检察院。亭湖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知悉沙志勇的情况,他将向相关部门转述;亭湖检察院工作人员认为本案(指永正地产控股股东邹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尚在侦查之中,不方便接受采访。


编 辑:孙柱国 赵婧含


来源:纳税人报头条号-每日新闻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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