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6日网讯:山西太钢集团代县矿业有限公司球团厂因烟囱排放蓝色烟气和污水被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可是代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则表示企业排烟数据不超标,但是该企业的许可证却没有在线监测数据和自行监测数据,那么没有这些数据,又如何证明企业数据不超标呢?该局是否属于徇私舞弊呢?
2023年5月9日在当地群众的带领下,来到山西省忻州市一家名为太钢集团球团厂的企业,现场看到该企业的烟囱排放着尾部呈现蓝色的烟气,企业门前不远处一条水渠不停地流着水。当天将此事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多日后一位代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称:经调查所反映的企业外河道中的水是从山上流下来的并不是球团厂排出的,企业烟囱排放的烟我们也发现尾部有蓝色,但是该企业装有在线监控系统,监控系统所显示的排烟数据不超标。但是我们在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查寻,该企业的自行监测一栏的废气、废水等相关监测数据显示:暂无数据。而该企业的在线监测同样也是没有数据显示。那么既然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上没有这些数据那将如何判定该企业的排烟数据不超标呢?如果只有生态环境局能看到企业的监测数据,那就面临着超不超标只有生态环境局说了算。该局这样的执法也让《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成了摆设?
以上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上没有显示在线监测数据和自行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是否执行等问题,代县生态环境分局一位姚(音)姓负责人表示:会调查此事,但是后期给这位姚姓负责人打电话就不接了!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审批
或者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
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
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
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周边没有其他企业只有这家太钢集团球团厂的企业,这条水渠的水到底是哪来的,当时也没有下雨为何水会川流不息呢?
那么山西太钢集团代县矿业有限公司球团厂如此排烟、排污许可证上数据没有在线监测数据也没有自行监测数据,而企业的排烟数据竟然不超标这些外人看不到的监测数据到底是真是假难以考量,而对于国家出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却拒绝执行。该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吉文对此事不知是否知情,还是这些工作是在刘局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