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盂县鑫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人死亡30万一罚了之


  

 2022年10月15日晚10时许,在盂县西烟镇山西鑫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1起安全责任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一直未予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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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法律责任,死者郭秀宝死亡后,盂县西烟镇山西鑫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200万达成共识,予以私了,其后于2022年10月24日下葬。就此事,媒体通过对盂县西烟镇东村实地走访,安全死亡事故瞒报事故确实存在。其死者姓名为郭秀宝,年48岁,性别男。其妻子名字为周建平,二人膝下有一儿。

如今,该起安全责任瞒报事故已时过大半年,但是从企业未予上报,作为企业的监管部门——盂县应急管理局,近日在面对媒体的调查采访,却以已对该企业进行处罚,一罚了之。  

在今年的7月5日,媒体将该死亡1人的安全责任瞒报事故反映给盂县应急管理局。8月24日,媒体再次到盂县应急管理局见杨局。该局杨局长称,企业已被罚款30万,企业负责人罚款四五万,但对于罚款缘由,罚款的依据,以及罚款文件,杨局长表示不变透露。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3年7月9日实施的《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瞒报事故,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死亡人数的。(二)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第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指出,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且按照程序上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清原因、厘清责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问责。《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的第十一条特别指出,经核查属实的矿山企业瞒报事故,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一)所涉矿山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煤矿瞒报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执行,非煤矿山瞒报事故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执行。(二)对事故发生矿山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煤矿瞒报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执行处罚,非煤矿山瞒报事故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执行处罚。(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而在2022年10月15日晚10时,盂县西烟镇山西鑫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的死亡1人,这起安全责任瞒报事故,时至今日,一直未予以安全责任事故予以上报。事故发生后,作为主管部门——盂县应急管理局,却以一罚了之轻,描淡写来处理此事。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然作为当事方盂县西烟镇山西鑫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很直接地处理方式,在安全生产中死亡1人,不予上报,而是与死者家属私了了之。同样,作为监管部门的盂县应急管理局,其处理方式让人惊异, 先是与当事企业一同瞒报,再是面对媒体的情况反映,直接告诉媒体,一罚了之,至于是如何罚,处罚的依据是什么?以不变透露为由拒绝回应。为此,当地百姓认为,这是典型的知法犯法包庇行为,更是明目张胆的执法违法行为。

对此,作为媒体呼吁,作为政府部门能够直面媒体的情况反映,面对问题能够依法依规地执行,这既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也是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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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国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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