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峪口矿存污染隐患大同环境局对督察组政府文件不执行为哪般


  

2023年9月7日网讯:山西省大同市一家名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峪口矿的企业,该企业因煤炭露天堆放无苫盖,生产过程中未使用抑尘设施,未验先投,未建全封闭煤棚等诸多环境问题,于2022年9月14日被举报到大同市政府热线。而负有监管职责的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只是对煤场筒仓西侧露天堆存煤炭作出处罚。而对于该企业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和未建设封闭煤棚问题,近一年时间却没有给出任何回应!作为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不知为何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央环境督察组和大同市人民政府文件却拒绝执行。如果该执法大队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文件有疑问或者有不能执行的理由可以向上打报告或申请重新立法,但是该执法大队如果既不说明不执法的理由也不去执法,那么这样的执法人员不知道国家养着有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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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事举报到大同市政府热线后,曾有一位自称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负责人表示:不知道有《大同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这样的文件,说看完了以后再说,但是之后就没有音信了。

依据:大同市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大同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 发布时间: 2019-01-30 17:02 来源: 大同市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省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责任清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严不实不彻底 8、关于“全面排查各类煤场、料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业整治”的任务整改不到位,督察发现,左云县、云冈区等县(区)多处煤堆场,未实施全封闭原煤露天堆放不符合要求但未停业整治。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完成18家煤场封闭,2019年6月底前完成55家煤场封闭。 整改措施:对未按时限实行全封闭的洗储企业按不同情况予以停业整顿,或由县(区)政府予以关停取缔。 2019年6月 煤炭局,各县区委县区政府” 该文件中要求“全面排查各类煤场、料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业整治”而对于煤峪口矿未建封闭煤棚却一直在生产,大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却对中央环境督察组和大同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却拒绝执行。

在2021年大同市生态环境局以同环罚字【2021】015号,处罚事由:该单位煤峪口矿水平延深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被处罚。但是该企业被处罚后却一直没有停止生产直至2022年9月该企业被举报后该企业负责人也曾表示企业没有通过环境验收,而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一执法人员来电表示:已对该企业的煤炭露天堆放没有苫盖做了处罚,而当问到那么该企业没有通过环境验收和未建煤棚问题,该执法人员表示:大队领导只让我查该企业煤炭露天堆放问题,其他的没说,我就不能管。那么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领导是谁呢?经查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队长是苟晓峰,那么这位苟晓峰大队长为何会有法不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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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作为市一级的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呢?

在互联网上搜索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显示其中“(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承接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市委、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市有关部门、县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察问责。

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

那么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局的责任是不执行还是说该责任的内容就是做样子呢?

该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信息查不到。

简介: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峪口矿成立于1997-06-27,负责人为霍进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000810424390Q,企业地址位于大同市矿区煤峪口,所属行业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经营范围包含:原煤开采的生活后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峪口矿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环罚字[2023]44号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峪口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810424390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霍进军

详细地址: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煤峪口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煤场筒仓西侧露天堆存煤炭约1万吨,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环告字[2023]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对告知事项无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柒仟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峪口矿在没有建设密闭煤棚、原煤露天堆放,在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环境验收的同时就大肆生产。而作为监管单位的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大同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就是不执行,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就是不执行,对大同市政府热线的反馈问题也拒绝回馈,该队苟晓峰大队长如此执法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给国家的环境治理及依法治国方针留下隐患,让那些依法执行环保法的企业不知如何看待?那么对于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峪口矿所存在的环境问题,大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监管单位苟晓峰大队长及相关执法人员是否会被依据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来追责呢?


2023-09-11 知乎:社会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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