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来自预防,事故源于麻痹。
牢记事故教训,不能重蹈覆辙。
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
安全生产既要“六月讲”更要“月月讲”
网络舆情显示
5月29日,晋中市灵石县昕益天悦煤业井下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遇难。
5月28日,临汾市蒲县宏源集团凤凰台煤业井下发生一起手拉葫芦事故,造成1人遇难。
5月27日,忻州市保德县神达望田煤业井下发生一起电机车撞人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8日0时53分遇难,该矿于5月28日23时41分才上报该起事故情况。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积极开展重大隐患动态清零行动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今年以来,共查处重大隐患182条,已完成整改134条,整改率达73.6%(未完成整改的都是新查处的,均在整改期限内)。
煤矿井下发生事故,迟报、谎报、瞒报,这无疑是对于安全生产的极大漠视与不负责任。在煤矿作业这一高风险行业中,事故发生时,首要的任务应当是迅速、准确地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组织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然而,现实中却时有迟报、谎报、瞒报的现象发生,这无疑给救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也加重了事故带来的损失。
迟报,是指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未能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上报给有关部门。这种行为的背后,往往是对事故严重性的低估,或者是对责任承担的逃避。然而,时间就是生命,每一分钟的拖延都可能意味着生命的逝去。因此,迟报的行为不仅是对生命的漠视,也是对救援工作的极大不负责任。
谎报,则是故意歪曲事实,掩盖事故真相。这种行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或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声誉。然而,谎言终究是谎言,它无法掩盖事实,也无法逃避责任。谎报不仅会导致救援工作的误导,还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瞒报,则是将事故完全隐瞒下来,不向任何部门报告。这种行为的背后,往往是对安全生产规定的极度漠视,以及对员工生命安全的极度冷漠。瞒报的行为不仅会让事故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还可能让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
因此,我们必须严厉打击煤矿井下事故的迟报、谎报、瞒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