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怀仁市“散乱污”严重


  

朔州市怀仁市“散乱污”严重,无人监管

位于朔州市怀仁市陈家堡立交桥,桥南有俩家大型煤厂分别为“进利煤炭有限公司”“聚亿鑫煤炭有限公司”大量原煤裸露,露天生产作业,无视环保,当地环保部门视而不见,疑似充当保护伞。在实地观察了解后,发现这些企业公司作业期间确实存在原煤无苫盖、场地内有污水等现象。现场露天堆放着大片原煤未按要求存放,未见喷淋等相关环保措施,煤场旁边紧邻耕地,绿植煞是显眼,极易被扬尘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储煤场、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应当进行硬化。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的储库,应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施。 (三)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 (四)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构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种植植物。 (五)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储煤场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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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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