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无名企业污染谜团环境局如此监管涉违法


  

2024年8月13日讯:位于卓资县卓资山镇和平行政村郎家卜西山湾地区距离卓资县宏鑫商砼有限公司南侧约五百米处的一无名企业烟气污染大气环境被举报。据当地居民反映这家无名企业长期存在烟气排放问题。在卓资县生态环境分局长达一个月的调查过程中,却陷入了“企业身份不明”的尴尬境地,引发了公众对监管部门履职能力的质疑。该企业名称是什么?有没有环评批复?需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又是否属于“散乱污”企业,这些在卓资县生态环境分局的回馈中并没有告知,该局不愿告知企业名称及相关环保手续信息,是否涉嫌袒护企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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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无名”企业的存在及其带来的环境问题,作为属地环境监管单位的卓资县生态环境分局又该如何监管呢? 公众认为,如果该企业没有环评批复,企业是如何建成并投入生产的?如果该企业没有申领排污许可证又是如何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如果该企业属于散乱污企业为何没有依法清理而是让企业污染环境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审批或者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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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该企业属于哪一类型呢?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任何污染环境的行为都不应被忽视或纵容。卓资县生态环境分局属地环境监管单位,对于群众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否落实调查,是否能够依法监管遭到群众质疑!对于该企业该局这种不查、不纠、不管的态度显然和环保法相关规定不相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该局责任领导是否会被依法追责呢?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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