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健康保险股份公司擅自违约 被质疑拒绝“加保”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健康公司)违反保险条款约定,单方私自关闭了保费交纳功能,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近期,多位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3·15消费者之声全媒体互动平台投诉称,和谐健康公司此前售出的多款万能险产品被停止“加保”。

21款产品拒绝“加保”引争议

所谓“加保”,是指消费者可以在投保后追加保险费。依靠“加保”政策,投保人追加的保险费能享受原有保险产品的高额保底收益。

和谐健康公司此次“加保”风波,源于该公司官网8月22日发布的一则公告:“为了保证万能产品账户的平稳运行,维护账户持有人利益,自2024年8月17日起,我司将陆续暂停和谐财富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和谐康裕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和谐康福护理保险(万能型)、和谐康顺护理保险(万能型)、和谐团体护理保险(万能型)等21款产品万能型产品的追加保费业务。”

“购买合同上写明可以随时追加,停止追加是妥妥的违约行为。”对于和谐健康公司的单方面公告,河北消费者小王十分气愤。小王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去年投保了和谐团体护理保险(万能型),当时看中的不仅是其3.5%的保底收益,还有该产品可追加保险的约定。现在停止“加保”,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像小王一样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还有不少。在小红书等社交平台,多位购买了和谐健康公司万能险产品的网友质疑:“写进合同的条款怎么能说改就改?”

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今年9月以后,之前预定利率超过2.5%的保险产品要下架停售,新备案的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分别为2.5%、2%和1.5%。记者注意到,和谐健康公司此次公告停止“加保”的产品均为万能险产品,预定利率在3.5%,远高于当前的万能险产品收益。

“由于监管政策和市场形势的变化,如果和谐健康公司继续按当初的方案办理,允许万能险追加保费,可能导致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说道。

记者调查发现,和谐健康公司今年一季度并未披露其偿付能力报告。有据可查的是,和谐健康公司2020年二季度、2020年三季度、2020年四季度、2021年一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均为“D”,均未达到监管要求。

“加保”是否需要经公司审核

“‘加保’写进合同,‘减保’规则宽松”,这是销售人员在宣传该产品时的话术。落实在小王所购的保单中,是一句条款表述:“在被保险人领取护理保险金之前,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向我们交纳保险费,但交费额度不得低于本公司的规定限额。”

小王告诉记者,当时销售人员表示“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就代表投保人可以随时追加保费。

和谐健康公司相关负责人却不这么认为。在给《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的回复中,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追加保费是根据客户的风险状况和保险产品的特点来设定的,能否追加需要经我司审核。”比如,和谐康裕一号护理保险(万能型)的条款就明确约定:“趸交保险费后,经本公司同意可以追加保险费。”

“和谐团体护理保险(万能型)产品条款中根本没有‘经公司审核同意’的表述。”明亚保险经纪人尚先生告诉记者,既然产品条款中并没有相关表述,那现在要求“审核才能‘加保’”就是单方面解释合同。

一位购买了和谐团体护理保险(万能型)的消费者表示,他于今年7月底和8月初分别成功追加了27万元、70万元保费,当时并没有公司审核才能“加保”的说法。

对于消费者的质疑,和谐健康公司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加保”本质上属于保险保全业务,而保全业务需要公司审核同意。本次追加政策调整是基于公司已经下架的万能型产品统一停止办理追加保费服务,既往客户购买的保单利益无任何损失,而目前在售的万能产品仍然可以办理追加业务。有保险人士也表示,条款中约定“交费额度不得低于本公司的规定限额”,即代表公司有权对“加保”业务进行审核。

“保险公司可以修改保全规则,比如提供收入证明、体检证明等,这不违反规定。”尚先生说,但这不等于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停止“加保”,关闭“加保”通道明显属于单方面的违约行为。

王德怡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在发生争议时,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要接受对己方不利的解释。针对既往客户,和谐健康公司无权单方面以审核为由设定“加保”障碍,否则就构成违约。

谨慎对待保险“加保”宣传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吸引消费者,保险销售人员往往将“灵活加减保”作为产品亮点进行宣传。记者调查发现,保险销售人员宣称的“加保”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加保”未写进合同,只是保险公司在保全规则里进行了约定;另一种是“加保”写进合同条款,但会注明需要经过保险公司审核。在既有的产品中,多数产品是通过产品保全规则来约定加减保权益的,只有少数保险公司会在产品条款中引入“加保”条款,像和谐健康公司这种把“加保”写入合同并且不加限制的产品非常少见。

精算盘管家创始人徐昱琛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设置“加保”可以增加产品的吸引力,而采用保全规则的好处就是完全由保险公司内部制定和执行,可以随时调整,既不需要监管审批同意,也不需要客户同意。

“从法律角度讲,保全规则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制度,不属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商业合同(保单)约定的一部分。”徐昱琛提醒消费者,相比写入条款的加减保权益,通过保全规则约定的加减保权益保证强度相对更低,从理论上讲,保险公司可以随时撤回,消费者要谨慎对待“加保”宣传。


来源 | 中国消费者报



2024-09-23

南方法制网 2019 © SOME RIGHTS RESERVED 商务:fuquanf77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