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沁源县新兴煤业死亡事故疑云:瞒报与上报的争议


  

2023年2月26日,一场悲剧在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王陶镇大峪村的山西长沁新兴煤业有限公司井下悄然发生。当时,井下采挖铝矿的工作面突然塌方,一名矿工不幸遇难。这位遇难者名叫张玉林,44岁,来自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原本居住在八仙镇流溪沟村三组,后移民搬迁到该镇黄家坪村移民安置点。他身后留下了一儿一女,父亲健在,母亲已逝,还有一个已出嫁的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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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情人透露,死者到该矿工作才一个多月就遭遇此祸。令人疑惑的是,他去的虽是煤矿,井下却在开采铝矿,而事故正是发生在铝矿工作面的冒顶事件,一块巨石砸中他的头部,夺走了他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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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之时,距离内蒙古某煤矿死亡50多人的重大事故没几天。或许是出于恐惧,山西长沁新兴煤业有限公司竟选择瞒报。他们私自将死者的遗体运到临汾市尧都区的一个太平间存放,然后通知死者家属一行6人到尧都区的一个宾馆协商赔偿事宜。经过长达约一周的协商,最终以260万元的赔偿金额达成了所谓的“和解”。

然而,沁源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却声称,该起事故在事故大起底时已经上报。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此矿在2021年被山西省应急厅、山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评为二级标准化煤矿。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在2023年1月份还公示了《山西省沁源县山西长沁新兴煤业有限公司采矿权深部铝土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这起事件存在诸多疑点和令人深思之处,并且严重违反了我国多项法律法规。

一、关于瞒报事故违反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在本事件中,如果矿方瞒报事故属实,这是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严重破坏。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矿方的瞒报行为可能导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查和处理,从而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工人的生命安全权益。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该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矿方瞒报事故,显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采取相应措施,这是对法定程序的公然违反。如果矿方确实存在瞒报行为,应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收入60% - 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二、关于事故发生后应停产整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该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内,生产、建设并存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改制完成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 在本事件中,虽然该矿是在开采铝矿时发生事故,但如果存在类似上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如井下开采矿种与许可不符等可能涉及超范围开采等隐患情况),按照规定应当立即停产整顿。如果企业继续生产,这是对相关规定的严重违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也对停产整顿有相关要求

- 第六十五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如果本事故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有权力也有责任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直至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这一事件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给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公正的交代,也给社会大众一个合理的解释,以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切实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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