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灵石:多起煤矿死伤事故涉嫌瞒报,如何统筹发展与安全?


  

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 李晓娜 李红


近日,《中国科技投资》接到知情人举报称,近1年多来,灵石县煤矿企业发生多起死伤事故,或涉嫌瞒报。我社就此向灵石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等部门进行求证,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多起死伤事故涉嫌瞒报


据知情人称,近1年多来,灵石县煤矿企业发生多起死伤事故,概括如下:


2021年7月18日下午,灵石县铁新煤矿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


2022 年1月 1日,灵石县天昕益天悦煤矿井下掘进队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


2022年3月4日,灵石县天悦煤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


2022年3月28日,灵石金泰源煤矿发生事故1人死亡;


2022 年7月,灵石华瀛天星柏沟煤业发生事故1人死亡;


2022年10月18日,灵石县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南关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


知情人举报相关细节省略。


另据知情人透露,上述事故发生后,企业端处理办法多为与家属协商赔偿私了,赔偿金额200-430万元不等。


而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如此操作,显然涉嫌瞒报。


安全监管责任是否真正落到实处?


按照相关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中,地方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机构要负责对本地区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对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等责任。


灵石县是全国首批61个重点产煤县之一,煤炭是灵石县主要的能源资源和支柱产业,多年来占全县财政税收的70%以上。且山西煤矿以井工煤矿为主,为地下作业,自然条件复杂,存在瓦斯、煤尘、顶板、火、水五大灾害。当地应急管理系统部门理应对矿难的监管处理具备更高警惕、更强意识与丰富经验。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被处以上一年收入40%—10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权衡巨额利润与依法承担重大经济法律损失时,“铤而走险”违法违规或成为个别煤矿企业负责人的“最优”选择。此种前提下,煤炭企业直接监管部门的尽职尽责更可说是一条条鲜活生命、一个个矿工家庭的“保命符”。


2022年4月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要求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各地加大矿山安全领域追责问责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2022年7月20日,灵石县县长陈昉在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工作报告上针对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言犹在耳:要压紧压实“三个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要”要求,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


然而不足一月后,灵石县再次发生2起事故:8月13日山西灵石红杏旺盛煤业2死3伤、10月18日灵石县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南关煤业1人死亡。可见,灵石县委县政府对煤矿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是否按照程序进行了严格的监管?监管是走过场还是真正下矿井进行了实地检查?监管程序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频发究竟是监管部门思想懈怠、监管不力,还是另有“隐情”?只有找到以上问题的答案,煤矿的生产安全问题才能够真正得到有效解决。


统筹发展与安全既是方法论也是实践论,我社将对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关注与报道。



2023-03-24 中国科技投资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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