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蓄意瞒报者必须付出代价!


  

生命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面对突发事故,理应正视事故、直面问题,竭尽全力救援,依法依规处理,尽最大努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jpg

接群众反映,洪洞县电业局一职工高空作业时坠落致死,死者为(张志强,男,42岁)。

本网工作人员致电洪洞县电业局均未得到任何正面回复,据了解事故发生后,洪洞县电业局本应该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立即停止违法作业,而是极力掩盖事实,进行瞒报。

事前不作为,事后瞒报,不仅是在拷问法律的权威,更是在亵渎生命。如果项目负责人能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规范作业,则完全可以避免这场灾难。他们自行主张蓄意瞒报,一错再错,错上加错的这种做法实在是胆大包天。

《刑法》《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予以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起事故,涉事企业和相关人员无疑已经触犯刑法,不仅无视法律、无视责任,更是漠视生命。表面上看是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事实上是为了逃脱法律责任,还在迷信所谓的花钱私了“潜规则”。难道活生生的一条生命,竟比不上企业的利益和你们承担应有法律责任的损失吗?

希望洪洞电业局在之次事故中,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问题,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痛定思痛,警钟长鸣。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上,必须慎之又慎、严之又严。必须让蓄意瞒报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提高瞒报犯罪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健全监督惩处机制,使企业“不敢瞒”“瞒不了”“不想瞒”,从源头上防范瞒报事故行为发生。

文章来源:山西生态MEE


2024-04-24 微博:中新法律博主

南方法制网 2019 © SOME RIGHTS RESERVED 商务:fuquanf77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