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郭煤矿井下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涉嫌瞒报,谎报,迟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正新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贾郭煤矿,该矿位于山西省沁源县王和镇古寨村。在2024年05月06日井底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安全死亡事故,遇难者:赵某鹏,年龄33岁,户籍地址:介休连福镇赵家庄村,离异,家有两个孩子,大女儿11岁,二儿子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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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及煤矿企业政治站位不高,红线意识不强,未真正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不吸取事故教训,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起底式”全员教育培训不彻底不深入等突出问题。全省各级各部门、各矿山企业要充分认清当前矿山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摒弃侥幸之念、常怀警示之心,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真正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迅速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血的教训,是最深刻的教训,也是最昂贵的教训。痛定思痛,警钟长鸣,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才能铲除滋生“乌龙丑剧”的土壤,才能让矿难悲剧不再上演,才能更好地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06-03 国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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