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利精细化工数据篡改贾汪区环境局将如何监管


  

2024年8月21日讯:江苏嘉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0日,注册地位于江苏徐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王胜前。该企业因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异常被举报至徐州市政府热线。贾汪区生态环境分局一分局的张姓工作人员拿着举报数据,经过一个多月调查却没有给出任何调查结果。徐州市政府热线给出的回馈是:给出的回馈是:现场调阅该公司的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没有发现有数据超标现象发生。环境监测数据,作为衡量环境质量、评估污染治理成效及指导环境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的保护。然而,江苏省企业“环保脸谱”信息公开平台的数据显示,江苏嘉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自行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波动,而且该公司把举报时的红色数据改成了举报后黄色数据,这是为了逃避监管,还是和监管部门相互勾结呢?此事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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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前5月12日10时、11时、14时、15时COD红色数值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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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后5月12日COD红色数值变为黄色数值)

据该平台数据显示,江苏嘉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重点管理废水、废气的企业,其自行监测数据显示:COD、PH值、总氮在部分时段出现了黄色数值(未标记),表明排放的污染物已达到临界值;在某些时段,COD数值更是显示为红色(未标记),即污染物排放超出了排放值。令人不解的是,在公众通过政府热线反映这一异常情况后,原本的COD红色的数值却神秘地转变为黄色临界值数值。

而据调查此事的贾汪区生态环境分局一分局的张姓工作人员介绍:江苏嘉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去年就因为数据超标问题被生态环境部处罚过,罚了30万元。也表示没有收到举报人给张姓工作人员有限发送的举报材料。那既然没有收到举报材料,那政府热线的回馈是怎么来的?是在说谎还是在骗人呢?那该企业把标记为红色的在线监测数据更改为黄色数据是否属于篡改数据呢?张姓工作人员表示:属于,如果企业确实篡改数据是要移交到公安部门的。并说此事会向局长汇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环保专家指出,自行监测数据的变化应当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排放情况,而非简单的数字游戏。在没有任何标记的情况下,把红色数据改为黄色数据,很可能意味着存在人为操作的因素。这种篡改数据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公信力,还可能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江苏省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大力推动新基建,利用数字化、信息化、智慧化监管平台,采取非现场监管等方式精准科学依法执法,成功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然而,江苏嘉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数字化、信息化、智慧化监管的同时,是如何逃避监管?如何篡改数据?公众呼吁监管部门深入调查,核实数据变化的真实性和原因,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五、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设备标记规则》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一般情况下,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的人工标记,逾期则视为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无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依据:《环境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三)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四条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江苏嘉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超标问题从举报至今已有近三个月时间,贾汪区生态环境分局一分局作为属地环境监管单位并未能做到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及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该分局如此监管是否涉嫌徇私舞弊和袒护企业篡改数据呢?

此事后续我们将继续关注!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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